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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昕源酒业酿造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报告

来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3-06-06 18:06 阅读

一、核查处置过程

2023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何新红、艾合提热姆·阿不都热依木依法向新疆昕源酒业酿造厂送达了检验报告(2023X-J-SP07642)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当事人王明山如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该酒厂负责人王明山在场陪同检查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确认收到。同日,执法人员向该酒厂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米东市监责改〔2023〕011号),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三道坝3号52度浓香型白酒产品,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开展自查工作,查找不合格原因并立即整改。

2023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现场检查,依次对库房,原料库、生产车间、灌装车间、曲库进行了检查均未见甜蜜素,并当场做了现场笔录新疆昕源酒业酿造厂上述被抽检批次的三道坝3号52度浓香型白酒已销售完毕,故未采取强制措施。通过生产和销售台账确定了生产和销售数量,金额等证据。

二、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在2023年4月25日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并查找问题原因,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排查整改。4月26日召回不合格产品116瓶,除抽检单位抽检的4瓶无法召回,其余不合格产品全部召回,4月28日,我局对该批不合格产品实施了行政强制扣押措施。

三、处罚情况

该厂生产销售不合格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甜蜜素含量超过安全标准限量的散装白酒的违法行为

该批不合格食品货值为841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新疆昕源酒业酿造厂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6元。

2、罚款50000元。

3、没收三道坝3号浓香型白酒116瓶。

当事人对处罚无异议。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电话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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