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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东区教育局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办法

来源 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23-03-07 18:03 阅读

为提高教育局法制审核人员业务素质,切实做好法制审核工作,结合教育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教育局是全区执行教育法律、法规的主体单位。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负责实施集体学习、宣传、执法和法制审核。

第二条教育局法制办实施教育系统法制审核工作,接受上级教育机构的监督和区政府法制工作单位的业务指导。加强对教育执法行政行为的监督,建立健全各项监督机制和过失责任追究制。

法制办负责本系统内的教育法制审核日常工作,承担教育执法检查、案件承办、接转和协调本局内部的执法工作,接受教育法律、法规咨询,组织听证,核实案件情况,提拟处罚方案和组织复议、监督、诉讼。

法制办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向区政府依法治区办公室、司法局等单位汇报法制审核工作,并向人民群众公开执法、办案情况,公示行政执法的监督、投诉电话。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公正、廉洁执法。

法制审核人员实行审核责任制。须是在编国家公务员在编事业人员,负有法制审核的职责和义务。执法工作由教育局统一调配各专业人员参加,任何专业人员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推辞所负有的执法职责。

第六条法制审核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单位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二)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或法律专业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四)参加自治区、市、区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并取得本单位行政执法资格的

条本局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认真筛选审查符合法制审核条件的人员,也可以聘用长期固定的法律专业人员协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

条新进法制审核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条法制审核人员经本局审核确定将基本信息及时向区司法局备案。

第十条鼓励从事法制审核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第十一条不认真履行法制审核职责的予以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米东区教育局

202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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