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来源 | 乌鲁木齐市政府网 | 发布时间 | 2021-07-29 17:07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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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2021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以下简称自治区《办法》),做好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我市制定了《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经2021年6月20日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21年7月1日公布施行。现就《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制定必要性解读如下:
根据200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3号),2006年我市在全疆范围内率先制定出台了《乌鲁木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该《管理规定》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我市依法行政深入推进和上位法的修改,《管理规定》目前已不符合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际,内容也有与上位法相悖之处:一是制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已被新公布的自治区《办法》予以废止;二是《管理规定》内容不符合自治区《办法》规定,如:备案时限由10日变更为30日,合法性审核内容由7种情形变更为6种,审核时限由无规定变更为5-15个工作日;三是机构改革后,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主体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变更为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根据《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七条“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规章,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和第三十九条“规章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规章修改、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的规定,我市及时出台了《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