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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新疆政府网 发布时间 2022-12-30 21:12 阅读

新政办发〔2022〕86号

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国办发〔2021〕13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有效预防和惩治拐卖人口犯罪,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民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健全长效机制、整合部门资源、明确职责任务、提高治理能力,有效预防和惩治拐卖人口犯罪,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持续增强各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预防犯罪

(一)做好重点领域预防犯罪工作

1.人力资源领域。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介绍活动,推动职业介绍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开展反拐教育培训和预防工作。畅通现场、网络、电话等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渠道,定期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清理整治非法职业中介市场,严厉打击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加大对非法使用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或者非持工作居留许可证的外国人从事劳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健全犯罪风险防控机制,对在人力资源市场发生的拐卖人口犯罪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残联、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局、外办、总工会、妇联配合)

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促进有务工意愿的妇女、残疾人、失业下岗妇女、女大学生和解救的被拐卖妇女就业创业,落实好就业创业各项政策,组织开展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培训。(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教育厅、民委、农业农村厅、残联、妇联配合)

2.教育领域。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落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托、就学政策,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工作。扎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防止辍学未成年人成为拐卖、性侵等犯罪的侵害对象。将预防拐卖作为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教职工应当及时报告和制止发现的疑似拐卖情形,鼓励学生及其监护人发现疑似拐卖情形及时向学校或公安机关报告。(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妇联、残联配合)

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应结合安全课、应急演练等开展人身安全和反拐教育,利用宣传栏、校园广播等开展反拐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政策措施及基本常识,提高师生警惕性,掌握反拐应对和求助方法。加强教育教学机构周边警务室或护学岗建设,完善校园周边巡防制度。(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司法厅配合)

3.医疗卫生领域。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全面推行实名制挂号、就诊制度,落实孕产妇出入院信息登记和身份核实制度,严厉打击代孕等违法行为,严禁以他人名义入院就医和分娩。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落实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医护人员发现疑似拐卖妇女儿童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医院和公安机关报告。村委会、居民委员会要精准掌握辖区内孕产妇和新生儿情况,发现疑似拐卖妇女儿童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做好协查处置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自治区民政厅、公安厅配合)

4.婚姻登记领域。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发现疑似拐卖妇女情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提高婚姻登记信息化工作水平,完善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并与公安机关出入境人员信息数据实现共享。提高婚姻登记的准确性,加强涉外婚姻登记管理。(自治区民政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外办、妇联配合)

(二)做好重点场所预防犯罪工作

1.娱乐场所。加强娱乐休闲场所经营管理和治安管理,完善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和巡查制度,坚决依法取缔营利性陪侍,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对被拐妇女和被拐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帮扶安置工作机制。(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局、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妇联配合)

2.网络空间。加强网络空间监管和执法检查,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对网络产品、服务和信息内容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群体保护措施。监督各类网络平台完善对不良信息、违法犯罪信息内容的主动筛查、识别、过滤及举报等机制。严格网络社交账号实名制管理。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内容和实施性骚扰、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自治区网信办、公安厅、新疆通信管理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做好特定人群预防犯罪工作

1.救助安置流浪未成年人、弃婴。强化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工作职责,充分利用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和弃婴的救助安置。加强街面巡查,及时发现、救助流浪乞讨和被利用、被强迫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及时查找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暂时查找不到的,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照料或儿童福利机构代养。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养育。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工作等专业力量对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训等服务。(自治区民政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教育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妇联、团委、关工委配合)

2.落实儿童收养制度。严厉打击非法收留抚养行为,严禁任何形式的非法收留抚养,严厉打击以收养为名买卖儿童的行为。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及时核查被非法收留抚养未成年人身份信息。规范儿童收养申请、审查、收养评估等程序,压实收养登记审查责任。将收养领域不诚信行为纳入公民个人社会信用体系,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挤压非法收留抚养行为生存空间。(自治区民政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网信办、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配合)

3.关爱流动、留守农村妇女儿童。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消除男尊女卑、传宗接代等落后观念,提高女孩受教育水平,营造尊重女性、保护女童的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儿童之家、妇女之家、“石榴花”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室等阵地,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强化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和反拐能力。完善维护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提高农村社区治理法治化水平,确保女性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依法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时补偿费用的分配及使用、宅基地使用等权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帮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纳入基层社会治理重点工作中,做好农村留守妇女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建立信息台账,定期巡查走访,监督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自治区司法厅、民政厅、教育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4.改造和帮教犯罪前科人员。加强拐卖人口罪犯教育改造工作,采取措施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回归社会,同时完善对有拐卖人口犯罪前科人员的跟踪管控机制,切实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加强对有长期或多次吸毒、赌博、卖淫等违法行为人员的管理,并做好安置帮扶工作。做好对吸毒人员的强制戒毒和跟踪帮教,以及对服刑和强制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帮助,防止拐卖人口犯罪发生。(自治区司法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团委配合)

5.完善跨国(境)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机制。加强口岸边防检查,严格出入境人员查验制度,加大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的清查力度。严格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清理整顿跨国婚姻介绍市场,依法取缔非法跨国婚姻介绍机构。(自治区公安厅、科技厅、商务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打击和解救

(一)持续开展全区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牵头、有关单位配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打拐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线上”和“线下”一体的打拐工作网络。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由刑侦部门牵头,各警种通力协作,定期分析全区拐卖人口犯罪形势,加强预测预判预警能力,研究完善打、防、控对策。依法惩处买方犯罪人,从源头上减少拐卖人口犯罪的发生。对拐卖儿童案件实行“一长三包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专案组组长,全面负责侦查破案、解救被拐卖儿童、安抚受害人亲属等工作。案件不破,专案组不得撤销。(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网信办、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妇联配合)

(二)完善儿童失踪信息发布制度和快速查找机制。充分发挥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团圆”系统作用,利用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的APP和网络平台,结合发布公告等传统手段,及时发布失踪儿童信息,同时拓宽群众举报渠道。接到儿童失踪报警后,由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迅速调集相关警力开展堵截、查找工作,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解救受害人。对未成年人失踪失联一律启动命案机制查找。(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广电局配合)

(三)认真开展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工作。公安机关负责采集失踪儿童父母血样,并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发现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卖的儿童,要及时采血检验入库。对来历不明儿童落户的,要采血检验入库比对,严把儿童落户关。严厉打击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展的虚假亲子鉴定行为。禁止除公安机关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被拐卖儿童、父母和疑似被拐卖人员的DNA数据信息。(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自治区民政厅、司法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妇联配合)

(四)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实施拐卖人口犯罪。建立健全网络违法犯罪综合治理体系,对社交聊天、信息发布和服务介绍等各类网络平台实施严格管理,监督网络平台切实履行信息生态管理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不得违法收集、使用、披露儿童个人信息。完善网上投诉、举报系统,定期开展“净网”行动,清理利用网络平台发布的非法收留抚养、拐卖妇女儿童、性侵害未成年人等相关信息,及时发现相关犯罪线索,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拐卖人口犯罪。(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自治区网信办、新疆通信管理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配合)

(五)完善案件调查程序

完善符合拐卖人口犯罪特点和与被拐卖受害人心理、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落实好“一站式”询问救助工作机制,提高取证质量和效果,避免被拐卖受害人受到二次伤害。(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妇联、残联配合)

(六)依法严惩拐卖人口犯罪

1.依法打击偷盗、贩卖儿童犯罪。对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或者出卖亲生子女、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出卖捡拾儿童等行为,坚决依法惩处;对收买被拐卖受害人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受害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惩处;对拐卖人口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多次参与、拐卖多人,同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坚决依法惩处。对受教唆、欺骗或被胁迫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被拐卖受害人,依法从宽处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负责)

2.依法打击组织、强迫卖淫犯罪。对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卖淫以及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坚决依法惩处;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对利用网络对儿童实施“隔空猥亵”或者制作、贩卖、传播儿童淫秽物品等犯罪,坚决依法惩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厅负责,自治区网信办、民政厅配合)

3.依法打击强迫从事色情服务犯罪。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受害人从事色情服务、淫秽表演及强迫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对组织强迫儿童、残疾人乞讨,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予以惩处。依法惩治盗窃人体器官、欺骗或强迫他人捐献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民政厅、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配合)

4.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并送还其亲生父母。对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材料,交由民政部门予以妥善安置,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四、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

(一)规范工作程序。规范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程序,完善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的安置政策和办法,推动其回归家庭,促进其健康成长。(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妇联配合)

(二)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和康复工作机制,提升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服务水平。(自治区民政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卫生健康委、妇联配合)

(三)加强救助安置和康复

1.加强福利机构建设。加强社会福利机构及设施规划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社会福利等设施提供救助和中转康复服务。推动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发展,提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能力。(自治区民政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残联配合)

2.引导社会力量提供帮扶。引导支持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等对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困难帮扶、情绪疏导、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康复指导等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拐卖受害人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自治区民政厅牵头,自治区总工会、卫生健康委、团委、妇联、残联配合)

3.帮助查找亲属。帮助身份信息不明确的被拐卖受害人查找亲属,教育、督促其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4.办理户籍。对救助管理机构接收的被拐卖受害人,经过一定期限以上仍无法查明身份的滞留人员,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请同级政府同意后,依法依规进行户籍登记,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社会保障政策。(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5.提供医疗服务。分片区指定医疗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心理疏导和治疗服务。对符合标准的被拐卖受害人进行残疾等级评定,核发残疾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自治区民政厅、残联配合)

(四)帮助回归社会

1.回归学校。帮助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活。被救助儿童需要异地就学的,帮助其联系学校。加强复学的被解救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做好心理疏导和跟踪回访。(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负责)

2.回归家庭和社区。在保护个人隐私前提下,进一步做好被拐卖受害人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愿意返回原住地的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自治区民政厅牵头,自治区团委、妇联配合)

3.就业服务。通过智能就业平台,为有培训意愿的16岁以上被拐卖受害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帮助其在异地就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民政厅、总工会、团委、妇联配合)

4.持续帮扶。进一步加强被解救受害人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并完善专门档案,跟踪了解其生活状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为回归社会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必要服务,切实帮助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实际困难。(自治区民政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司法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委、妇联配合)

5.法律援助。加强被拐卖受害人法律援助,依法为符合条件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快速办理,进一步提高人口拐卖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自治区司法厅负责)

五、宣传教育和培训

(一)加强普法宣传。加强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反拐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年度普法工作重点。发挥新闻媒体宣传教育作用,制作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公益广告宣传片,加大反拐节目的播出频次并优先安排在黄金时段播放,不断提高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传教育的传播力、影响力。曝光打拐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案普法,警示和震慑不法分子。(自治区反拐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重点宣传。学校要将反拐和防性侵教育纳入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村、社区要将反拐宣传教育纳入基层治理工作中,着力增强易受侵害群体及其监护人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行业部门要定期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开展反拐专题宣传活动,加强从业人员反拐教育培训,加强对残疾人、涉外婚姻等特定群体宣传。(自治区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反拐工作队伍建设。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和反拐法律法规、政策等纳入教育培训内容,不断提高有关部门开展反拐工作、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机关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加强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救助能力和水平。(自治区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社会力量参与。完善公民举报奖励制度,拓宽社会参与和群众举报拐卖人口犯罪线索的渠道,支持、引导民间组织和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反拐和寻亲工作。规范反拐志愿者队伍的管理评估制度。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不断拓展线索来源渠道。(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自治区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六、对外合作

(一)加强跨国劳务人员培训。加强对跨国劳务人员的出国出境前安全培训,严格审查和密切监控输出对象大部分为年轻女性的跨国劳务合作项目,提高防范跨国拐卖妇女犯罪的意识。(自治区商务厅、外办、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及时解救受害人。及时解救和接收我区被拐卖出国的受害人,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及时发现和解救被拐卖入我区的外省、外籍受害人,完善对被跨省、跨国、跨境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工作机制,做好中转康复工作并安全送返。(自治区公安厅、外办、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反拐联席会议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研究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反拐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任务分工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方案。各地反拐联席会议统筹抓好本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加强反对拐卖人口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和经费保障,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分析研判本地区的反拐工作形势,制定下一步工作措施。

(二)健全长效机制。建立完善协调机制,深化部门协同联动、信息互通、工作互动。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结合入户走访活动,不断完善发现、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有关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发现和信息通报制度,做好网络舆情应对等工作。

(三)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反拐工作所需经费。鼓励社会组织、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支持开展反拐公益项目。

(四)加强督导考核。各级政府要将反拐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工作考评以及相关单位、机构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将考核结果作为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反拐措施得力、工作创新、成效显著的部门、团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拐卖人口犯罪严重、防控打击不力和未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实行领导责任倒查和“一票否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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