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融媒·帮您办】“乙类乙管”后,热点法律问题答疑
来源 | 新疆网原创 | 发布时间 | 2023-01-11 17:01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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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网讯(全媒体记者娜扎开提·柯尤木)1月8日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本期晚报融媒·帮您办律师团成员周茹,就实施“乙类乙管”后,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答疑:
●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用人单位应如何发放工资?
周茹:在甲类管控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员工感染了新冠,在隔离治疗期间,公司应当正常支付其劳动报酬。而根据目前调整后的政策,新冠病毒在1月8日后,恢复其乙类的“管控待遇”。这就意味着,此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在隔离治疗期间,单位无需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可以按照病假工资予以发放。
●新冠病毒感染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
周茹: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政策
周茹: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