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人行道机动车辆违法停放行为行政处罚执法主体的公告
来源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 | 2022-03-27 16:03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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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人行道车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执法主体的批复》(新政函〔2022〕18号)的规定,对乌鲁木齐市人行道机动车违法停放行政执法主体予以调整,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4月1日零时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乌鲁木齐市人行道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不再负责此项行政处罚。
二、2022年4月1日零时前,已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发现且依法采取告知措施,但尚未处理完毕的人行道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为,仍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责任。
三、相关行政权力划转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衔接配合,积极协调解决职权划转期间和职权划转后出现的相关争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做好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