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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1-12-15 10:12 阅读

我局收到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局辖区1家食品经营户1份样品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2021826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乌鲁木齐讯达康纯净水有限公司2021820日生产的桶装水进行了抽检。

2021927日,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转发的检验报告(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乌鲁木齐讯达康纯净水2021820日生产的桶装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于2021108日送达了检验报告通知书。乌鲁木齐讯达康纯净水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库房已无2021820日生产的桶装水。

乌鲁木齐讯达康纯净水有限公司第一次被抽检出不合格,2021108日检验结果送达后,当事人主动停止了生产销售活动,启动了召回程序(因销售时间较长未能召回),并主动购买安装了新的紫外线消毒器,将试生产的样品于2021115日送到新疆西域质信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结论是各项指标均合格,消除了食品安全风险,并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调查案件;基于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并受到疫情防控影响生意不好,销售的产品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也是初次且无主观上的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对乌鲁木齐讯达康纯净水有限公司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2.8元;2、罚款5000元。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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