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政策解读
来源 | 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 | 2021-01-25 17:01 | 阅读 |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明确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坚持“应进必进”原则,推动各类公共资源进平台交易,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根据有关规定,《乌鲁木齐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在充分征求各区(县)、市属相关部门等42家部门单位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已于2021年1月7日印发,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2019年5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提出“到2020年,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基本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行目录管理”。2019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第39号令),制定《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发改法规〔2019〕2024号),提出“各地要结合实际,在本目录基础上依法拓展,抓紧制定印发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坚持电子化发展方向,在促进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充分共享的基础上,规范场所服务事项,推行网上办理,着力优化平台服务,将清单内公共资源交易全部纳入平台体系,不断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同时,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新财购〔2020〕15号)及《乌鲁木齐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精神,制定本《目录》。
二、主要内容
《目录》主要内容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制订目录的目的意义,明确了进场交易的范围及交易监管部门,明确了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明确了对应进未进项目的处理措施。第二部分为具体目录清单,具体目录清单分建设工程类、政府采购类、资产类、资源类四大类。
(一)建设工程类(共1项)。包括国有投资的依法应当招标的各类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拆除、修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具体为市属各部门及各区(县)管理的房屋建筑、水利、交通、桥梁、园林绿化、信息、供水、供气、设备安装、管道线路、其他市政工程等项目(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政府采购类(共1项含2个子项)。包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范围内实施的工程、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具体分为:1.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新财购〔2020〕15号)中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2.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新财购〔2020〕15号)由采购人委托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拟进场的分散采购项目。
(三)资产类(共4项含8个子项)。包括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单项或单批次评估值5万元以上);2.行政执法、司法部门罚没物品处置;3.产权、股权转让;4.增资扩股。具体分为公车处置;公房处置及租赁;各类废旧、淘汰、上交物资处置;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及出租;其他物资处置;市、区(县)属行政执法部门适合通过公共资源交易进入流通市场的罚没物资及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执行资产;市、区(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集体产(股)权转让(取得有权批准单位同意非公开协议转让的项目除外);市、区(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资扩股(取得有权批准单位同意非公开协议转让的项目除外)。
(四)资源类(共3项含9个子项)。包括: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2.矿业权出让;3.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具体分为全市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市级采矿权招拍挂出让;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出让;城市供气特许经营权出让;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出让;垃圾处置特许经营权出让;市、区(县)属公共载体经营性户外广告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城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场点经营权出让;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营权出让。
三、其他说明
(一)统一平台。《目录》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须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目录清单涉及到的交易内容分别遵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鼓励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及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二)监督管理。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动态调整。《目录》实施后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新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围绕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结合工作实际,适时调整修订完善,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