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政发〔2020〕135号关于做好疫情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 乌鲁木齐市政府网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12:08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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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市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商务局、卫健委、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残联: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期间做好困难群众帮扶救助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市委、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帮扶救助措施。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1.9月份城乡低保金、特困供养金、残疾人“两项补贴”、80岁“高龄津贴”、散居孤儿生活费,提前至8月31日前发放到位。
2.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放7—9月专项补贴。为低保户、特困供养户、低保边缘户、低收入家庭每周免费发放一次肉、蛋、菜。
3.本市户籍人口中,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家庭的大学新生一次性救助6000元,大二至大四学生按照每年3000元标准进行救助,中专生每人每年给予1500元救助;低收入家庭大学生每年按照3000元标准进行救助,中专生每人每年给予1500元救助。流动人口中的困难家庭大学生每人每年给予2000元救助,中专生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救助。
二、对受疫情影响的灵活就业人员给予临时性救助
4.对因疫情影响不能外出务工,无收入且未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含非本市户籍人员),按照每人每月650元的标准发放7—9月份救助金。
三、加大参保失业人员保障力度
5.自2020年1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由每月1055元提高至1117元,发放期限不超过2年。
6.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发放标准为1117元/月。
7.2020年1月至12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的,按2020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计发;对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2020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计发,领取期限为6个月,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8.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按每人每月650元标准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四、加强对特殊困难群体的照料关爱
9.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分散供养特困老人、因子女亲属接受医学观察独居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和重残重病人员,指定专人为其提供照料和监护,按照自理人员每月200元、半自理人员每月500元、不能自理人员每月700元的标准,发放7—9月护理补贴。
10.对父母等监护人由于集中医学观察、住院治疗等原因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由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责任,按6岁以下儿童每月1000元、7—14岁儿童每月1300元给予生活补助。
五、落实肉菜补贴措施
11.7—9月对全市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社会蔬菜副食品店按照每月1500元标准进行补贴,对免除商户进场交易费的一、二级蔬菜批发市场按每天实际交易量给予25元/吨的补贴,对执行一级蔬菜市场批发价格的二级批发市场中有价差的品种按0.5元/公斤给予补贴,对降低肉类出厂价的源头企业按照本地屠宰牛肉每公斤不超过8元、本地屠宰羊肉每公斤不超过5元、本地屠宰猪肉每公斤不超过4元的标准分别给予补贴。
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群众摆在最高位置,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不折不扣把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实落细落地。要畅通帮扶救助渠道,简化审批程序,通过网上审核等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要按原渠道保障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做到不漏一人(户)、应补尽补。要强化资金监管,对资金拨付不及时、截留挪用、违规发放等行为依纪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