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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2020〕40号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乌鲁木齐市政府网 发布时间 2020-07-01 12:07 阅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104号)精神,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落实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决策部署和市委聚焦总目标抓好三件大事、建设六个首府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米东区、经开区(头屯河区)、高新区(新市区)、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6个区,每个区至少有2—3所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达坂城区、乌鲁木齐县2个区(县),每个区(县)至少有1所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米东区、经开区(头屯河区)、高新区(新市区)、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6个区,每个区至少有510所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达坂城区、乌鲁木齐县两个区(县),每个区(县)至少有2所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基本原则

   (一)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儿童监护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

   (二)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托育优惠政策,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强化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三)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四)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各区(县)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实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1.加强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各区(县)要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规范,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认真抓好已纳入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落地工作。在新建居住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于2025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社会力量动员等方式,在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实现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2.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积极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在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等就业人群密集的区域建立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单独或与驻地管委会(街道、乡镇)、社区(村)联合,共同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更多公益性福利性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培育建设一批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3.鼓励支持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照护服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婴幼儿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消费水平提升,提供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

(二)建立完善全方位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系

4.规范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举办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并在业务范围内注明婴幼儿照护服务。申请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在经营范围内注明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政策按照自治区、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应按以上规定做好注册登记。

5.落实备案管理。各区(县)要认真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按照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要求,督促托育服务机构提交相关资格证明等材料。加强与登记机关的工作联系协调,在收到机构备案书10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开展检查,对符合要求的提供备案回执,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6.明确监管责任。各区(县)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整合区域内执法力量,会同市场监督、消防、公安、卫生健康、教育、人社、民政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开展联合执法,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照护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安全性。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强化动态管理。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实施动态监管,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并严格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8.加强质量评估。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质量评估和信息公开制度,由各区(县)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联合属地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评估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由注册登记部门依法处罚,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情形的,由注册登记部门依法撤销或吊销登记。

(三)建立完善强有力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体系

9.制定和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各区(县)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相关规划,根据财力,分期分批建立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市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相关政策的基础上,认真梳理本辖区社会力量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的堵点和难点,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保障措施。税务部门要贯彻落实好社区托育服务税费优惠政策,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承受或提供房产、土地用于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动产登记费等税费优惠政策。企事业单位设立的职工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在职工福利费中支出。各区(县)可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各区(县)财政部门根据托育服务发展状况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同时,发改部门协调落实国家支持托育服务发展项目中给予每个托位1万元专项补助的优惠政策。

10.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地优先保障机制。各区(县)政府要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予以保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11.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管理,建立相应的准入标准,通过返聘教育、卫生健康等机构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将安全照护等知识和能力纳入教学内容,加强专业素养培养,提升实践能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种纳入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目录中,落实有关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切实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深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工作,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12.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指导。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在办理就业创业证后为其提供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

13.积极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要求,督促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做好推广应用工作,通过信息化手段,连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家庭,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五、工作职责

(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落实国家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评估,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二)市发改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计划),对照护服务机构收费做出规范指导。

(三)市委编办:负责权限内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登记。

(四)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计划,指导我市职业院校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工作,对开设托育班的幼儿园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

  (五)市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六)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区(县)民政局做好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及监督管理,推动有条件的区(县)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对已完成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推送至区(县)卫健委。

(七)市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规定落实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组织技能培训和技能水平评价,按规定予以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的发放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九)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用地相关规范和标准。

(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房产管理事宜。

(十一)市建设局(人防办):负责按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的具体建设标准,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十二)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三)乌鲁木齐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区(县)市场监管局做好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已完成注册登记的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问题。

(十五)市总工会:负责调查研究职工照护服务需求,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协调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开办托育服务机构,对企事业单位内举办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点进行监督和指导。

(十六)团市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的宣传教育。

(十七)市妇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组织热爱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妇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在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就业。

(十八)市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十九)市妇联幼教集团:发挥幼教集团的相关职能,利用妇联幼儿园的托育资源,拓宽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引领示范效应。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高位推进工作开展。各区(县)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政治站位,认真负责落实好本辖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发挥引导作用,统筹本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布局,制定出台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定期研究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强化工作协同,落实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要构建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的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大力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各相关部门、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要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创新服务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效能水平。

(三)坚持试点先行,强化示范引领。在全市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每个区(县)结合实际建设一批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四)坚持正面导向,强化宣传倡导。广泛宣传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群众关切。大力宣传示范单位典型,推广经验做法,不定期举办各类科学照护讲座、专家咨询服务等活动,宣传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知识,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为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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