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试行)
来源 | 新疆政府网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12:08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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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典当行业有序发展,规范自治区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关于明确典当行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函》(普惠金融部〔2019〕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 适用范围
(一)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
(二)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
1.变更机构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4.变更住所
5.股权转让
(三)典当行解散(注销)
二、申请及审批流程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由地、州(市)典当行监管部门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送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分为申请、受理、初审、审查和送达五个环节。
(一)申请。申请人按照材料目录准备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中应当注明详细、准确的联系方式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邮寄地址。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签署“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签署姓名和日期。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的典当行,地、州(市)典当行监管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劝其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或者注销;对拒不配合的,依法向社会公示。
(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地、州(市)典当行监管部门应当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补正材料时间不计算在受理期限内。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州(市)典当行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
1.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
2.未在补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
3.在补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申请人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4.法律、法规及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受理申请的,地、州(市)典当行监管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应当自补正期满后5日内,或接收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
(三)初审。地、州(市)典当行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典当行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查,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符合要求的,指导申请人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编制目录及页码,按申请材料目录排序装订成册(A4),封面加盖申请典当行公章,材料侧面加盖地、州(市)监管部门骑缝公章,与出具的初审意见一并寄送至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四)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对地、州(市)典当行监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批准的,印发批复文件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审查过程中,认为确有必要进一步核实需补正或解释说明的,在许可事项办理期限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地、州(市)监管部门需补正事项、补正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以及拒绝补正后果,只限补正一次。自书面补正意见发出之日起到收到地、州(市)监管部门或申请人提交补正材料及解释说明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
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退件处理:
1.地、州(市)典当行监管部门初审未发现,在审查阶段发现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对申请人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2.逾期未补正申请材料,视为主动放弃申请;
3.按期补正,但补正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五)送达。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日内,将批复文件、《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通过邮寄或自行领取等方式送达地、州(市)典当行监管部门。
三、申请材料目录
(一)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
新设典当行应在市场监管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典当行所在地、州(市)典当行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1.典当行设立
(1)设立申请书(附件2);
(2)典当行章程;
(3)股东出资协议(附件3);
(4)股东出资承诺书(附件4);
(5)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措施;
(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典当行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及承诺(附件5);
(8)典当行法人股东提交以下资料: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最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法人股东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出资能力证明(附件6);税收完税证明;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法人股东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附件7);
(9)典当行自然人股东提交以下资料:入股资金来源及出资能力证明;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10)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11)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2)地、州(市)监管部门初审推荐意见、《设立典当行推荐表》(附件8)、《申请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表》。
2.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
(1)设立分支机构申请报告;
(2)典当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3)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及营运资金拨付证明;
(4)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及承诺;
其他事项同典当行设立目录(10)(11)(12)项。
(二)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
典当行变更许可事项应在市场监管部门获批后30日内向所在地、州(市)监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及《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地、州(市)监管部门审核后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一年度年审B类或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典当行,应在地、州(市)监管部门确认违规行为整改合格后方可提交变更申请,相关情况地、州(市)监管部门应在书面审核意见中予以明确。
1.变更机构名称
(1)典当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2)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分支机构变更不需提供);
(3)《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机构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变更注册资本
(1)典当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2)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3)《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注册资本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典当行增资需提交以下资料:股东出资协议;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新增股东或者增资股东所需材料与新设典当行对股东的要求一致(同典当行设立目录(4)(8)(9)项);
(6)典当行减资需提交减资登报声明(登报声明之前典当行因减少资本而出现与《典当管理办法》关于放款比例规定不符的,应先行做赎当或绝当处理);地、州(市)监管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重点说明减资后典当行资产是否符合比例管理要求)。
3.变更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1)典当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2)拟任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及承诺、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3)《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变更住所
(1)典当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2)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分支机构变更不需提交);
(3)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4)《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地址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转让股权
(1)典当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2)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3)新增股东所需材料与新设典当行对股东的要求一致(同典当行设立目录(4)(8)(9)项);
(4)股权转让协议(标明转让价格);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股权变更后的验资证明。
(三)典当行解散(注销)
1.解散申请;
2.清算报告;
3.《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地、州(市)监管部门书面审核意见(包括典当行基本情况、当票核销、风险情况、处理意见和后续监管措施)。
四、附则
(一)文中所述时间均为工作日。
(二)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地在实施时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附件:1.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模板
2.典当行设立申请模板
3.股东出资协议模板
4.股东出资承诺书模板
5.典当行相关人员简历及承诺模板
6.股东出资能力证明模板
7.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承诺函模板
8.设立典当行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