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区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调整结果的通知
索 引 号 | xjmd001-2020-00000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13:24 |
名 称 | 关于公布区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调整结果的通知 | ||
文 号 | 米政办〔2020〕4号 | 主 题 词 | 公布 行政审批 中介 事项 清单 结果 的通知 |
来 源 | 政府办公室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片区管委会,区属各部、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米东区区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已经2020年4月19日区三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为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动态调整后的区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包含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审批部门、事项类别、设置依据、实施机构、服务时限等7项清单要素,共涉及3个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5项(详见附件),并在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发布。
二、严格执行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三、实行清单动态调整制度。根据项目变化情况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包括事项取消、增加、要素变更等情形,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调整由部门向区政府办公室(区审改办)提出申请,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审改办)会同区司法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后报批实施。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四、本通知印发施行后,区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此件为准。
附件:乌鲁木齐市市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米东区区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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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事项类别 |
设置依据 |
实施机构 |
服务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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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排水许可证办理中需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
排水许可审批 |
区水务局 |
检测类 |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
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 |
双方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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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区建设局(交通局,人防办) |
技术审查类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末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8号部令)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部门规章】《服务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46号令)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施工图末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五条 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10-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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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共卫生场所检测报告编制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
区卫健委 |
检测类 |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公共卫生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监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标准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有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即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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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活饮用水卫生检测报告编制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区卫健委 |
检测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安全第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地方性法规】《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三项 有符合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的水质检测报告;第四项 有源水水质和供水水质检测能力;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遵守下列规定:第一项 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定期对最终用户水质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向社会公示。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即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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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检测报告编制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区卫健委 |
检测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安全第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规范性文件】《乌鲁木齐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第十二条第三项 建立水质检测制度,每季度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单位进行水质检测;第四项 对二次供水设施第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并如实记录清洗消毒情况,水质异常时,应随时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经有资质的水质检测单位对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即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