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减征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来源 | 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时间 | 2020-03-31 10:03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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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医保〔2020〕8 号
关于阶段性减征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和《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减征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
(二)减征期限
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减征期限5个月。
(三)减征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在职人员单位缴费比例由9.8%调整至4.9%,个人缴费比例2%保持不变,退休人员单位缴费比例由9%调整至4.5%。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由5%调整至2.5%,已退休人员个人缴费比例由4%调整至2%。
二、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缓缴期间参保人员医保统筹待遇和生育待遇不受影响。
三、相关问题
(一)个人医保账户划入比例不受减征政策影响。
(二)减征期间暂停办理一次性补缴业务,7月1日以后恢复办理。
(三)参保人员缓缴前未缴满规定年限,补缴后符合条件的补报生育待遇。
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