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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米东区红光山会丰大厦建设项目工地“7•19”高处坠落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决定

来源 米东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0-01-16 12:01 阅读

新疆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20197191610分左右,米东区会丰大厦裙楼五层楼顶通风井处,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壹佰贰拾万元。

事故发生后,乌鲁木齐市建设局(人防办)、米东区应急管理局、建设局、米东公安分局、卡子湾片区管委会等部门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相关规定和米东区政府的授权,成立由副区长魏强任组长,区建设局局长胡海钢、应急管理局局长李明、卡子湾片区管委会主任赵利斌、米东公安分局副局长杨建任副组长,乌鲁木齐市建设局(人防办)、区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卡子湾片区管委会、米东公安分局、纪委监委、总工会、人社局、网信办、宣传部、专家等部门人员组成的米东区红光山会丰大厦建设项目工地“7·1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于201995日在区应急管理局召开事故调查组成员会议,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充分讨论,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提交了《米东区红光山会丰大厦建设项目工地 “7·1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调查报告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对事故的定性分析和处理意见,现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划分及处理决定

(一)新疆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之规定,擅自找无相关资质的个体劳务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未对找来的劳务人员进行资质审核,未告知施工总包及监理方,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应急措施,未给临时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告知,也未指定安全管理人员对其入场的作业活动进行监管,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罚款叁拾万元人民币(小写:¥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作为会丰大厦建设项目工地的施工总承包方,对临时进入工地人员监管不到位,万军等人从门禁刷身份证进入工地后无人询问阻止。公司对工地坑洞防护、检查、管理不到位,楼梯间屋顶通风井口未做水平防护也无安全警示标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罚款贰拾万元人民币(小写:¥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划分及处理决定

(一)孙百落,个体劳务人员,高处作业未系挂安全带,未对作业周边环境进行风险辨识,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进行责任追究。

(二)万军,个体承包负责人,知道裙楼外墙挂发光字是高处作业,作业活动、作业区域存在较大风险。带领人员进入施工工地未告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未对高处作业环境、作业活动进行风险辨识,未对作业活动过程进行监管,安排完工作就独自离开,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新疆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处理。

(三)王运成,新疆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部经理,作为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从业人员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之规定,给予罚款叁万元人民币(小写:¥3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滕小国,新疆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经理,临时从劳务市场找人从事危险性较大的高处作业,未签订临时劳动合同,未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应急措施给从业人员进行告知,也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其作业活动进行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新疆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五)陈鹏,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从业人员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之规定,给予罚款玖万元人民币(小写:¥9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张建宁,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乌鲁木齐市红光山会丰大厦建设项目工地项目经理,作为该项目的具体负责人,对临时进入工地人员监管不到位,万军等人从门禁刷身份证进入工地后无人询问阻止;对工地坑洞防护、检查、管理不到位,楼梯间屋顶通风井口未做水平防护也无安全警示标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七)黄耿,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乌鲁木齐市红光山会丰大厦建设项目工地项目执行经理,作为该项目的直接负责人,对临时进入工地人员监管不到位,万军等人从门禁刷身份证进入工地后无人询问阻止;对工地坑洞防护、检查、管理不到位,楼梯间屋顶通风井口未做水平防护也无安全警示标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三、整改措施

(一)新疆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招聘临时作业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充分辨识作业环境及作业过程中的风险,并制定防范措施,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对作业过程进行安全监管,对不安全行为及时提醒和制止,不断消除工作现场人、物、环、管四个方面的安全隐患;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告知,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并指定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本生产区域内的作业活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二)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加强外来人员入厂管理,掌握人员活动。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之规定,对施工现场隐患全面排查,进行整改。

(三)新疆建院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理,督促落实隐患整改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工作现场人、物、环、管四个方面的安全隐患,举一反三,确保现场安全作业。

(四)卡子湾片区管委会作为属地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登记与管理,督促辖区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风险管控工作。

附件:米东区红光山会丰大厦建设项目工地 “7·1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米东区红光山会丰大厦建设项目工地

“7·1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代章)

2019115


米东区红光山会丰大厦建设项目工地“7·1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97191610分左右,米东区会丰大厦裙楼五层楼顶通风井处,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壹佰贰拾万元。

事故发生后,乌鲁木齐市建设局(人防办)、米东区应急管理局、建设局、米东公安分局、卡子湾片区管委会等部门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相关规定和米东区政府的授权,成立由副区长魏强任组长,区建设局局长胡海钢、应急管理局局长李明、卡子湾片区管委会主任赵利斌、米东公安分局副局长杨建任副组长,乌鲁木齐市建设局(人防办)、区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卡子湾片区管委会、米东公安分局、纪委监委、总工会、人社局、网信办、宣传部、专家等部门人员组成的米东区红光山会丰大厦建设项目工地“7·1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新疆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方),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西河街85号;法定代表人:吴丽萍;注册资本:五千万元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010314日,营业期限:20010314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屋租赁;机电产品,五金交电,家电,水暖建材,百货,服装鞋帽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施工总包方),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号广发金融大厦15-16;法定代表人:陈鹏;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壹仟伍佰万元;成立日期:19800429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机电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44015168,有效期:至20201231日,资质类别及等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440029881有效期:20210201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粤)JZ安许证书[2016]011251延,主要负责人:金卫东,单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号广发金融大厦15-16楼,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16129日至2019129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新疆建院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光明路26号;负责人:吴征;注册资本:叁佰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000821日;营业期限20000821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工程监理,工程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二)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孙百落(死者),个体零工。

2、万军,个体包工头。

3、王运成,新疆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总经理。

4、滕小国,新疆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经理。

5、黄耿,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执行经理。

6、张建宁,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

7、祝敬生,新疆建院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监。

(三)事故相关情况

12015724日,新疆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计划开工日期为201571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71230日,工程名称:新疆乌鲁木齐红光山会丰大厦;工程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红光山北路北侧;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米东经发(2015185号;工程内容为:一座集办公、商业为一体的综合楼,施工总建筑面积约93133.88平方米,钢框剪结构,其中:主楼34层,裙楼5层,地下室2层。本工程由承包人实行施工总承包,总承包内容如下:

1)对项目承担总承包管理责任;(2)自地下室地板以上的土建工程(含钢结构工程);(3)机电安装工程(含暖通工程、给排水工程、电器工程)。(4)建筑智能化工程;(5)装饰装修工程;(6)外墙工程;

承包人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本工程,施工总承包范围不包括消防工程。

2016330日,新疆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由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2017526日办理了由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发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同工期为2015710日至20171230日,2018418日,新疆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对合同中工期进行修改延期。

会丰大厦裙楼外墙挂发光字的亮化工程不在总包合同中,也不在该项目的施工设计范围之内,是建设单位临时在劳务市场找的个体人员万军来实施的。

2、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是总包单位,对项目承担总承包管理责任,施工前期对工地进行全封闭,分别在南北两侧设置门禁、配置保安人员便于人员出入管理。门禁也可以刷身份证进入,没有身份证的人员需要登记进入。施工后期因二期工地绿化工程开始施工,部分围护被破坏未能及时修复,人员也可以从围护破损处进入。

总承包合同中不包括外墙发光字安装项目,通过对事故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了解到,安装发光字的人员是从南门门禁刷身份证进入,进入前未告知任何人,也未遇到询问和阻止,也无人对其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3、新疆建院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新疆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930日签订红光山会丰大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期限自2015710日至20171230日;监理范围包括:施工合同规定的施工图纸变更答疑;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施工图、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及与该工程有关的全部工作内容。

通过对事故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提交资料了解到,监理工程师代表骆军伟、土建监理刘建成分别于201974日、710日,对裙楼管道井、电梯井道、通风井道未做水平防护,给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并要求举一反三2019620日、74日和718日的监理例会上提出管道井、通风井、电梯井道等洞口无水平防护的隐患,但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此类隐患排查,整改不彻底,留下安全隐患。

4、万军,个体人员,没有任何资质证照,在天津路劳务市场有活就带人去干,没活就各干各的。跟他干活的人员都是个体,有活电话联系一起干,与新疆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会丰大厦工程总监王运成和工程部经理滕小国口头达成安装发光字协议,没有签订合同。

(四)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情况

1、该项目为乌鲁木齐市建设局(人防办)直管项目,从市乌鲁木齐市建设局(人防办)2019724日,给市安委办上报的乌建防发[2019]327号文关于“7.19”高处坠落事故相关情况的报告中看出,该项目自20166月乌鲁木齐市建设局(人防办)实施安全监督以来,被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15份,停工整改2次,实施行政处罚4次。

2、卡子湾片区管委会

卡子湾片区管委会育林社区分别于2019112日、131日、312日、525日、625日,召集辖区各单位(包括会丰大厦建设项目工地相关单位)召开大党委联席会议,在会上传达和安排了安全生产等工作。2019329日,育林社区与会丰大厦建设项目工地施工单位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消防安全责任书。卡子湾片区管委会育林社区网格员分别于201942日、61日、615日、710日,对会丰大厦建设项目工地进行安全隐患网格化排查。

二、事故发生及救援经过

(一)事故发生经过

米东区红光山会丰大厦的主体建设已经基本完工,室外幕墙龙骨焊接和材料加工安装,室内消防等项目同步在施工中。新疆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单位)因要在裙楼上部挂发光字,公司的建设项目总经理王运成和工程部经理滕小国两人于2019718日到劳务市场找到个体人员万军,口头约定让万军先挂一个发光字看看效果,效果好再谈价格签合同,并在当天带万军来到施工工地指出裙楼外墙处挂发光字的位置。

万军回去后联系了经常给自己干活的张龙、张虎、孙百落、付明明四人,于201971915时左右携带工具来到红光山会丰大厦建设项目工地,未告知任何人的情况下从南门门禁刷身份证进入施工现场,直接来到裙楼顶部,万军在查看楼梯间外墙配电箱位置及原有布线走向后,安排工人也按原有线路方向布线穿洞,然后就离开了。

孙百落在查看线路穿洞过程中,爬上约2.5米高的楼梯间屋顶,1610左右,其他三人听到一声喊叫,发现孙百落掉下去了,三人边喊边下楼寻找,听到喊声的万军跟着下楼的工人一同找到地下二层通风井处,发现坠落在井中的孙百落,大家将孙百落抬出通风井发现他头后部流出很多血,就拨打120110120赶到后确定孙百落已经死亡。

(二)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并报请区政府成立事故调查领导小组,要求事故单位尽全力安抚亡者家属,并联系区总工会、人社局、米东公安分局、卡子湾片区管委会等单位共同做好善后工作。经事故单位与死者家属积极沟通,死者家属情绪稳定,双方于2019723日签订善后赔付协议。

三、事故勘验、鉴定情况

(一)红光山会丰大厦项目工地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红光山路1237号,总建筑面积93133.88平米,主楼34层,裙楼5层,地下2层,工地周边虽用护栏围护,因周边绿化工程也在施工护栏围护有缺口,人员也可以从缺口处进出。施工区域有南门和北门两个门禁出入口,进出人员需要刷门禁卡或身份证进出入,无证件人员需要登记方可进入。主楼上部悬挂有会丰大厦7589555”的发光字,裙楼没有发光字。

(二)事故发生在通往五层顶部的楼梯间屋顶,楼梯间临近裙楼边缘,高度约2.5米左右。

(三)楼梯间与通风井相邻,通风井口位于楼梯间屋顶,井口未做防护,楼梯间屋顶放置有吊篮配重、砖块等,事故通风井口长度约1.5米,宽度约0.7米。

(四)电源箱在通风井外的墙壁上,原有布线是为屋顶吊篮提供电源。

(五)地下二层通风井处死者遗留的安全带,系在身上的安全带卡口是解开的,但两个挂钩相互钩挂未打开,说明死者虽然背了安全带却没有将安全带系挂,现场未见死者佩戴的安全帽。

通过对事故现场环境和相关人员笔录以及相关资料调查技术分析结果如下。

(一)新疆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俊发房地产公司),在高度约34米的裙楼外墙上部安装发光字,属于高处作业。

(二)万军及其所带领人员高处带电作业,未出示电工证、高空作业证,对人员只是进行了口头教育。

(三)万军组织并带领张虎、张龙、孙百落、付明明进入施工现场时未告知任何人,到达作业面后未对作业活动、作业区域风险进行辨识,未制定防范措施,只是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口头的安全告知,万军安排完工作后离开现场,作为这项业务的负责人未对后续作业活动进行监护、监管。

(四)孙百落爬上2.5米高楼梯间屋顶,背好的安全带却不系挂,失足从无防护措施的通风井口坠落。

(五)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作为总包方,负责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工作,工地周边围护缺失未及时恢复,人员可以随意进出。对临时进入工地人员监管不到位,万军等人刷身份证从门禁进入工地后无人询问阻止。日常对施工现场坑洞防护、检查、管理不到位,楼梯间屋顶放置吊篮配重,吊篮安装、移位、拆卸、检查都需要上去,旁边的通风井口未做水平防护也无安全警示标识。

(六)新疆建院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工程师代表骆军伟、土建监理刘建成,分别于201974日、710日对裙楼管道井、电梯井道、通风井道未做水平防护,给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并要求举一反三。在2019620日、74日、718日的监理例会上提出管道井、通风井、电梯井道等洞口无水平防护的隐患,但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此类隐患排查,整改不彻底,留下安全隐患。新疆建院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施工单位的隐患整改情况监督不到位。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孙百落,男,汉族,34岁,身份证号:******,个体劳务。

(二)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20万元(善后赔付费用¥120万元)。

(三)事故单位:新疆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五、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1、直接原因:

孙百落爬上裙楼楼顶楼梯间屋顶2.5米高处,背好的安全带却不系挂,失足从无防护措施的通风井口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万军(个体包工头)组织带领张虎、张龙、孙百落、付明明进入施工现场时未告知任何人,到达作业面后未对作业活动、作业区域风险进行辨识,也未制定防范措施,只是对作业人员进行口头安全告知,万军安排完工作后离开现场,作为直接负责人未对后续作业活动进行监护、监管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新疆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单位)安装发光字是在劳务市场找的万军,无人审核万军及其所带人员有无电工证、高空作业证及人员培训教育情况,俊发房地产公司滕小国只是做了口头安全提醒,安排万军进入施工现场裙楼安装发光字的事情未告知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也未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监管,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3)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总包方)对临时进入工地人员监管不到位,万军等人从门禁刷身份证进入工地后无人询问阻止。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工地坑洞防护、检查、管理不到位,楼梯间屋顶通风井口未做水平防护也无安全警示标识,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三。

(二)事故性质

通过调查分析,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由于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漠,违章作业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的建议

1、新疆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之规定,擅自找无相关资质的个体劳务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未对找来的劳务人员进行资质审核,未告知施工总包及监理方,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应急措施,未给临时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告知,也未指定安全管理人员对其入场的作业活动进行监管,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罚款叁拾万元人民币(小写:¥30万元)的行政处罚。

2、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作为会丰大厦建设项目工地的施工总承包方,对临时进入工地人员监管不到位,万军等人从门禁刷身份证进入工地后无人询问阻止。公司对工地坑洞防护、检查、管理不到位,楼梯间屋顶通风井口未做水平防护也无安全警示标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罚款贰拾万元人民币(小写:¥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建议

1、孙百落,个体劳务人员,高处作业未系挂安全带,未对作业周边环境进行风险辨识,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进行责任追究。

2、万军,个体承包负责人,知道裙楼外墙挂发光字是高处作业,作业活动、作业区域存在较大风险。带领人员进入施工工地未告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未对高处作业环境、作业活动进行风险辨识,未对作业活动过程进行监管,安排完工作就独自离开,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新疆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处理。

3、王运成,新疆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部经理,作为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从业人员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之规定,给予罚款叁万元人民币(小写:¥3万元)的行政处罚。

4、滕小国,新疆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经理,临时从劳务市场找人从事危险性较大的高处作业,未签订临时劳动合同,未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应急措施给从业人员进行告知,也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其作业活动进行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新疆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5、陈鹏,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从业人员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之规定,给予罚款玖万元人民币(小写:¥9万元)的行政处罚。

6、张建宁,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乌鲁木齐市红光山会丰大厦建设项目工地项目经理,作为该项目的具体负责人,对临时进入工地人员监管不到位,万军等人从门禁刷身份证进入工地后无人询问阻止;对工地坑洞防护、检查、管理不到位,楼梯间屋顶通风井口未做水平防护也无安全警示标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7、黄耿,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乌鲁木齐市红光山会丰大厦建设项目工地项目执行经理,作为该项目的直接负责人,对临时进入工地人员监管不到位,万军等人从门禁刷身份证进入工地后无人询问阻止;对工地坑洞防护、检查、管理不到位,楼梯间屋顶通风井口未做水平防护也无安全警示标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七、整改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新疆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招聘临时作业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充分辨识作业环境及作业过程中的风险,并制定防范措施,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对作业过程进行安全监管,对不安全行为及时提醒和制止,不断消除工作现场人、物、环、管四个方面的安全隐患;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告知,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并指定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本生产区域内的作业活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二)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加强外来人员入厂管理,掌握人员活动。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之规定,对施工现场隐患全面排查,进行整改。

(三)新疆建院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理,督促落实隐患整改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工作现场人、物、环、管四个方面的安全隐患,举一反三,确保现场安全作业。

(四)卡子湾片区管委会作为属地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登记与管理,督促辖区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风险管控工作。


米东区红光山会丰大厦建设项目工地

“7.19”高坠落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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