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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5•24”高处坠落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决定

来源 米东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0-01-16 12:01 阅读

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201952412时左右,位于米东区化工工业园铁厂沟镇东村的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新建厂房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玖拾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建设局、公安分局、化工工业园管委会、铁厂沟镇等部门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相关规定和区政府授权,成立由区委常委、副区长曾彦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徐旭东、建设局党组书记章新勇、铁厂沟镇党委书记宋建斌、公安分局副局长杨建任副组长,区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化工工业园管委会、铁厂沟镇、纪委监委、总工会、人社局、网信办、宣传部、专家等部门人员组成的米东区化工工业园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5·2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于201964日、718日召开调查组成员会议,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充分讨论,认定该起事故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提交了《米东区化工园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5.2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对事故的定性分析和处理意见,现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划分及处理决定

(一)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厂房建设方和施工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二层浇筑作业面临边未设安全网、防护栏杆等防护设施,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施工人员及进场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未采取有效防范危险、预防事故的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罚款叁拾万元(小写:¥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新疆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作为鲁CA6399泵车的租赁和使用单位,将混凝土的泵送业务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韩新平及车主韩建,未对租赁泵车混凝土泵送业务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罚款贰拾伍万元(小写:¥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划分及处理决定

(一)赵国兴,鲁CA6399泵车操作工,进入作业现场未穿戴劳保防护用品,高处临边作业未系挂安全带,未对作业周边环境进行风险辨识,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进行责任追究。

(二)张辉,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从业人员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之规定,给予罚款贰万柒仟元人民币(小写:¥2.7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孙同和,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综合楼施工项目负责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具体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二层浇筑作业面临边未设安全网、防护栏杆等防护设施,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现场施工人员及进场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未采取有效防范危险、预防事故的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潘禄宁,作为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检查不到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和进场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对现场违章作业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五)周红,新疆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混凝土泵送业务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韩新平及车主韩建,未对混凝土泵送业务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之规定,给予罚款叁万陆仟元人民币(小写:¥3.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整改措施

(一)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要流于形式,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及风险辨识能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公司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切实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现场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二)新疆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区城市管理局作为行业监管和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所属行业违法建设项目工地的检查力度,对未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的违法建设行为要依法查处。督促所属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四)铁厂沟镇人民政府作为属地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建设项目的摸底调查、未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的违法建设项目要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做好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检查、登记与管理,督促辖区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风险管控工作。

附件:米东区化工园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5.2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米东区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5.2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代章)

2019116


米东区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5·2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952412时左右,位于米东区化工工业园铁厂沟镇东村的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新建厂房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玖拾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建设局、公安分局、化工工业园管委会、铁厂沟镇政府等部门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相关规定和区政府授权,成立由区委常委、副区长曾彦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徐旭东、建设局党组书记章新勇、铁厂沟镇党委书记宋建斌、公安分局副局长杨建任副组长,区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化工工业园管委会、铁厂沟镇、纪委监委、总工会、人社局、网信办、宣传部、专家等部门人员组成的米东区化工工业园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5·2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等基本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11824日,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康庄东路3737号,法定代表人张辉;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贰仟万元人民币,营业期限:20110824日至20210823日;经营范围:钢结构、网架、管桁架、彩钢板、C型钢、Z型钢、金属屋面墙面外围护板、金属板型定制以及配套材料的制作、设计、销售、安装等。拥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该企业现有员工30余人。

2、新疆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6410日,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盛达东路1180号,法定代表人周红;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叁仟万元人民币,营业期限:20060410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设备租赁;道路普通运输货物运输;销售:化工产品,建材、钢材、机械设备、农药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赵国兴(死者),韩新平雇佣从事水泥输送泵车操作工作。

2、张辉,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3、韩新平,车号鲁CA6339水泥混凝土泵车实际管理者。

4、韩建,车号鲁CA6339水泥混凝土泵车车主。

5、孙同和,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综合楼施工项目负责人。

6、潘禄宁,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

7、康忠彬,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雇工。

8、刘勇辉,车号鲁CA6339水泥混凝土泵车司机。

9、秦梅,新疆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经理。

(三)现场管理情况

120189月,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米东化工园区康庄东路与曙光路交汇口处向东300米处的企业建设规划用地区域开始新建综合楼,建筑面积5400平米,该公司既是建设单位又是施工单位,具有施工资质。2018年年底因冬季停止施工,201951开始施工,524日开始对二层楼板浇灌混凝土,直至事故发生,该新建项目于20141030日,在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米东区分局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22019521日,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混凝土购销临时合同,合同中约定以290/立方米价格,提供标号为C20的混凝土。合同中还约定乙方(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有限公司)应有专人负责现场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保证甲方车辆人员进出场安全及安排必要的接水口和场地。合同中乙方(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单方面手写添加在运输和装卸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甲方自行承担条款,甲方(新疆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不予承认。

3、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任命孙同和为综合楼施工项目负责人,其本人无施工管理资质,作为项目负责人,现场无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对现场施工人员及进场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和交底,未采取有效防范危险、预防事故措施。

4、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任命潘禄宁为企业安全员,潘禄宁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检查不到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和进场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对现场违章作业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

5、新疆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自然人韩新平签订混凝土泵车租赁协议,以每月保底14.5万元价格租赁韩新平车号为鲁CA6339的混凝土泵车,协议内容中包括车辆驾驶和现场作业。韩新平雇佣刘勇辉担任泵车驾驶员,赵国兴担任泵车操作工,听从新疆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调度,韩新平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对雇佣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四)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情况

1、铁厂沟镇人民政府

经查,因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已将公司内的厂房出租给新疆鹏丰伟业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和乌鲁木齐智远诺世家门业有限公司进行生产作业,其现在建的综合楼项目工地自开春以来一直处于停工状态,铁厂沟镇于2019427日、523日分别对租用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厂房的两家生产作业单位新疆鹏丰伟业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和乌鲁木齐智远诺世家门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对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综合楼施工项目工地在201951日开工建设之日起至2019524日发生事故期间,未提供对该项目工地相关的检查资料。

2、米东区城市管理局

经查,区城市管理局分别于201844日,对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下发米东执改通字[2018]85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201957日,对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先行建设的行为,下发米东执改通字[2019]520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对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停工仍进行擅自施工的行为没有跟进后续的行政执法程序。

、事故发生及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524日上午8时,新疆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泵车鲁CA6339以及司机刘勇辉、泵车操作工赵国兴与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综合楼项目现场施工人员一起等混凝土罐车,11时左右混凝土罐车到达施工现场,泵车操作工赵国兴与项目施工人员一起上综合楼二楼浇筑混凝土,泵车操作工赵国兴负责操控泵车灌浆,现场施工人员负责摊平,12时左右泵车操作工赵国兴不慎从二层楼梯间坑洞处坠落至一层水泥地面。

(二)事故救援及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人员康忠彬发现赵国兴坠楼,立即打电话通知项目负责人孙同和,泵车司机看见有人坠楼赶到现场发现是赵国兴,立即电话通知韩新平,随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20分钟后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发现赵国兴已没有生命体征。

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并报请区政府成立事故调查领导小组,要求事故单位尽全力安抚亡者家属,并联系区总工会、铁厂沟镇,化工工业园、公安分局、人社局等单位共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经事故单位与死者家属积极沟通,事故相关单位与死者家属于2019527日签订善后赔付协议。

三、事故勘验、鉴定情况

(一)事故地点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康庄东路与曙光路交汇处向东300米的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院内新建综合楼施工工地,新建厂房为钢梁结构,建筑面积5400平方米,共二层,混凝土浇筑硬化地面。

(二)死者从二层平台楼梯间预留口南侧坠落至地面,高度8.4米。

(三)事故发生地点楼梯间预留口长4.5米,宽3米,临边无任何防护措施和警示标识,二层平台四周延边均无防护措施。

(四)楼梯间外围立柱上系有尼龙绳代替栏杆作为安全防护措施。

(五)泵车操作工操控混凝土泵车车号为鲁CA6399,事故发生后收起管架停靠在大门南侧。

通过对事故现场环境和相关人员笔录以及相关资料调查技术分析结果如下:

(一)20189月,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米东化工园区康庄东路与曙光路交汇口处向东300米处的企业建设规划用地区域开始新建综合楼,建筑面积5400平米,钢结构。该新建项目于20141030日,在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米东区分局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公司既是建设单位又是施工单位。2018年年底因冬季停止施工,201951开始施工,524日开始对二层楼板浇灌混凝土,直至事故发生,该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2019521日,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混凝土购销临时合同,合同中约定以290/每立方米价格,提供标号为C20的混凝土。合同中还约定乙方(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有限公司)应有专人负责现场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保证甲方车辆人员进出场安全及安排必要的接水口和场地。合同中乙方单方面手写添加在运输和装卸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甲方自行承担条款,甲方(新疆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不予承认。

(三)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任命孙同和为综合楼施工项目负责人,其本人无任何施工管理资质,作为项目负责人,对现场无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现场施工人员及进场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和交底,未采取有效防范危险、预防事故措施。

(四)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任命潘禄宁为企业安全员,潘禄宁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检查不到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和进场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对现场违章作业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

(五)泵车操作者赵国兴,进入作业现场未穿戴劳保防护用品,高处临边作业未系挂安全带,未进行风险辨识,安全意识淡薄。

(六)新疆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自然人韩新平签订混凝土泵车租赁协议,以每月保底14.5万元价格租赁韩新平车号为鲁CA6339的混凝土泵车,协议内容中包括车辆驾驶和现场作业。新疆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将混凝土泵送业务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韩新平,未对混凝土泵送业务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七)韩新平雇佣刘勇辉担任司机,赵国兴担任泵车操作工,由新疆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调度室直接调度,韩新平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对所雇佣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未对所雇佣人员配备相对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赵国兴、男、汉族、23岁,河南省林州市五龙镇石官村赵官自然村人身份证号:******2017919日取得混凝土泵车操作证,被韩新平雇佣从事水泥输送泵车操作工作。

(二)直接经济损失:共计玖拾万元人民币(善后赔付¥90万元)。

(三)事故单位: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五、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1、直接原因

泵车操作者赵国兴,进入作业现场未穿戴劳保防护用品,高处临边作业未系挂安全带,未对作业周边环境进行风险辨识,安全意识淡薄,不慎从二层楼梯间预留口处坠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既作为建设方又作为施工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任命项目负责人孙同和无管理资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二层浇筑作业面临边未设安全网、防护栏杆等防护设施,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现场施工人员及进场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未采取有效防范危险、预防事故措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检查不到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和进场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对现场违章作业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3)韩新平雇佣刘勇辉担任司机,赵国兴担任泵车操作工,听从新疆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调度,韩新平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对所雇佣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未给所雇佣人员配备相对应的劳动防护用品,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三。

4)新疆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自然人韩新平签订混凝土泵车租赁协议,以每月保底14.5万元价格租赁韩新平车号为鲁CA6339的混凝土泵车,协议内容中包括车辆驾驶和现场作业。新疆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将混凝土泵送业务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韩新平,未对混凝土泵送业务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四。

(二)事故性质

通过调查分析,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由于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作业环境存在隐患,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的建议

1、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厂房建设方和施工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二层浇筑作业面临边未设安全网、防护栏杆等防护设施,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施工人员及进场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未采取有效防范危险、预防事故的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罚款叁拾万元(小写:¥30万元)的行政处罚。

2新疆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作为鲁CA6399泵车的租赁和使用单位,将混凝土的泵送业务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韩新平及车主韩建,未对租赁泵车混凝土泵送业务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罚款贰拾伍万元(小写:¥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建议

1、赵国兴,鲁CA6399泵车操作工,进入作业现场未穿戴劳保防护用品,高处临边作业未系挂安全带,未对作业周边环境进行风险辨识,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进行责任追究。

2、张辉,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从业人员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之规定,给予罚款贰万柒仟元人民币(小写:¥2.7万元)的行政处罚。

3、孙同和,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综合楼施工项目负责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具体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二层浇筑作业面临边未设安全网、防护栏杆等防护设施,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现场施工人员及进场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未采取有效防范危险、预防事故的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潘禄宁,作为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检查不到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和进场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对现场违章作业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5、周红,新疆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混凝土泵送业务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韩新平及车主韩建,未对混凝土泵送业务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之规定,给予罚款叁万陆仟元人民币(小写:¥3.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要流于形式,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及风险辨识能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公司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切实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现场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二)新疆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区城市管理局作为行业监管和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所属行业违法建设项目工地的检查力度,对未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的违法建设行为要依法查处。督促所属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四)铁厂沟镇人民政府作为属地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建设项目的摸底调查、未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的违法建设项目要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做好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检查、登记与管理,督促辖区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风险管控工作。


米东区化工园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

有限公司“5.2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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