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印发米东区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2019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米政办〔2019〕34号)
来源 | 经发委 | 发布时间 | 2019-09-24 10:09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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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关于印发米东区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2019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米政办〔2019〕34号)
一、出台该文件的目的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
二、开展此项工作的工作目的
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淘汰类产能(以上即为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重点对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冶炼、黑色金属压延、砖瓦业、钢铁、铸造、水泥行业、平板玻璃、电解铝行业、造纸行业、电线电缆的落后产能工艺装备基本出清,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围绕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能过剩领域,突出重点行业,2019年重点关停退出强制性标准不达标、生产不合格产品的“红牌”企业、生产线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能。通过落实部门联动和地方主责,形成多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主要意义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重点对燃煤发电机组等行业能耗情况开展全面节能监察,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应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依法实施停业整顿或关闭。定期公布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黄牌”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红牌”名单)。
2、持续加大重点行业环境执法力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重点行业执法力度,强化环保执法,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对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充分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进行查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弃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辖区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督促提升监测数据质量,加强监测数据运用。加快推进钢铁、水泥行业和污水处理厂污染源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安装与联网工作。加大对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力度,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数据传输情况的汇总、统计及分析。
持续推进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工作。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组织完成热力生产与供应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 强化依证排污监督管理。
4、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深入推进执法打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和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经辖区人民政府依法关停退出,并列入年度淘汰重点任务。
定期公布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黄牌”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红牌”名单)。
5、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监管执法,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企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定期公布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企业名单(“黄牌”名单),以及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名单(“红牌”名单)。
6、严格落实有关产业政策规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设备、工艺的落后产能应退尽退。具备拆除条件的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使相应产能不再投入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