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第四十一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公示
来源 | 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时间 | 2019-11-12 20:11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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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要求,经验收合格,现对乌鲁木齐市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第四十一项整改任务整改完成情况予以公示。
整改任务:米东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违规同意将中德丰泉、河东威立雅在北沙窝区域国家公益林内长期倾倒污泥,米东科发、甘泉堡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紧随其后将大量污泥倾倒于同一地点,倾倒污泥量已达15万吨,侵占破坏国家级公益林33亩,破坏草地40余亩,环境问题突出。
整改目标:安全处置非法倾倒的污泥,修复被破坏的北沙窝区域国家公益林生态环境。
整改措施:1.已委托鉴定检测机构于2017年10月对米东区北沙窝污泥倾倒点的污泥进行鉴定,对周边区域地下水进行检测。
2.调查评估倾倒污泥对林地、草原的环境影响,2018年2月底前完成制定污泥处置方案,6月底前完成无害化处置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天然草场和林地生态修复工作,2019年10月底前完成评估验收。
3.对可制肥的污泥,加快推进甘泉堡利用污泥生物年产30万吨项目建设,2019年10月底前建成投运,实现对可制肥污泥的处置处理。对工业园区污水厂不适宜制肥(且不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清运至市政公用垃圾场处置。
4.加强全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监管工作,建立污泥处置生产、运输、处置“三联单”台账制度,严查非法倾倒污泥行为,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查处。
整改效果:
1.受原市环保局委托,中国环境科学院作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北沙窝凤凰台污泥倾倒点场地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该报告评估结论为米东区北沙窝污凤凰台林场倾倒污泥不属于危险废物,对周边土壤及植被不产生危害,区域地下水水质无显著变化。
2.按照污泥处置方案的要求,污泥处置工程自2018年4月至6月29日进行施工作业,污泥拉运量共计31992.43吨,含水率低于60%,现场污泥拉运的工作量已全部完成。生态修复工程于2018年7月10日进场施工,11月15日前完成10.3万株柽柳种植、草场播种和冬灌工作,对侵占破坏的33亩国家级公益林和40余亩草地进行生态修复。2019年6月,现场随机取样,生态修复场地植被盖度达到61%,郁密度达到中度郁密,造林保存率(成活率)83.4%。生态恢复相关指标符合《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北沙窝凤凰台污泥倾倒点生态修复项目设计方案》中的相关要求。
3.甘泉堡管委会负责的污泥生物制肥年产30万吨项目,截至2019年10月30日,已完成投产所需的全部核心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已达到生产运营条件。
4.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三联单制度已印发,全市各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均交由有污泥处置资格的单位处置,符合环保相关规定,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
公示期为7天,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18日。在此期间,如对整改情况有异议,可以向乌鲁木齐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联系电话:0991-4602430)
特此公示。
乌鲁木齐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