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泉一号自助火锅行政处罚的公示
来源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 | 2019-09-02 00:09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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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泉一号自助火锅 唐春江 违法事实:2019年6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在轮台东路北侧乾和家园C区商业2层A米东区米泉一号自助火锅抽检复用餐具6套,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沙门氏菌、游离性余氯等4项,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7月5日,我局在平台领取了编号为No:PP19650010830231773的检验报告并于当日送达了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