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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2017〕321号关于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再开发利用 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乌鲁木齐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8-01-05 05:01 阅读
关于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再开发利用
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环保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再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工作,保证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乌鲁木齐市辖区内拟回收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企业用地必须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二、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在收回土地前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完成土壤环境的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收回土地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的调查评估。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市环保、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三、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经调查评估确认土壤受到污染的,由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四、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区(县)两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再开发利用环境管理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经信、国土、规划、建设、国资等部门督促有关单位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加强对相关从业单位和人员的指导、监督。
经信部门负责制订污染企业关停并转、破产、搬迁规划或方案,并及时向环保、国土和规划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搬迁企业名单和相关信息。
国土部门负责督促原土地使用权人,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在重新供地前完成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对其调查评估结果进行备案;属于被污染场地的,负责督促其完成治理修复后,再行开展储备、出让、处置等再开发利用,严禁未经调查评估或未完成治理修复的土地流转。
规划部门负责对拟回收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进行审核把关,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
国资管理部门负责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积极督促所属搬迁和关停企业履行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与治理修复活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风险评估及治理修复的效果向社会公开。
市、区(县)两级环保、经信、规划、国土、国资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强化信息互通共享,确保我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再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
                         




  2017年12月30日








转载地址:http://www.wlmq.gov.cn/gk/zfwj/2018/39103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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