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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2018〕66号关于乌鲁木齐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乌鲁木齐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8-04-10 05:04 阅读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31日


乌鲁木齐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


乌鲁木齐市作为自治区的首府,不仅是全疆经济、文化、旅游、交通的中心和枢纽,而且还是全疆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集散地和消费地、牛羊育肥基地,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关系到畜产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为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障畜产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新政办发〔201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尽快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成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和病死畜禽无害化管理体系,全面实现病死畜禽处理无害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主要任务

  无害化处理体系包括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和病死畜禽运输车辆、收集储藏场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法主要包括深埋、焚烧、堆肥、化尸窖、化制、生物降解等。无害化处理场应优先采用化制、生物降解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实现资源再利用的工艺技术;乡镇无害化处理点可采用掩埋、化尸窖等方式。支持研究推广新型、高效、环保的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装备。有条件的区(县)也可在完善防疫设施的基础上,利用现有医疗垃圾处理厂等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鼓励跨行政区域建设病死畜禽专业化无害化处理场。

  (一)各区(县)要按照区域化布局、集中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要根据本辖区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以合理布局、规范设计、强化监管、突出实效为原则,统筹规划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病死畜禽运输车辆。

  (二)建设病死畜禽收集系统。2018—2020年,全市各片区管委会(街道、乡镇)建设完成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并配备必要的全封闭病死畜禽运输工具及配套消毒设备,统一收集处理小型养殖场、散养户、诊疗机构的病死畜禽。由专人负责对服务片区病死畜禽进行集中收集处理,其劳务报酬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里提取。按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相关要求,对农牧民自行收集、运送、处理的,按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标准全额予以补助。

  (三)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十三五”期间,养殖密集区域及养殖量多的区(县)要建设1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由政府引导,企业为主体运行,可采用PPP模式运行。2018年开始试点,在米东区、乌鲁木齐县、达坂城、高新区(新市区)、经开区(头屯河区)各建设1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本地区及周边地区的病死畜禽,建设标准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9年底前全市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合作社、屠宰场要自建完成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无害化设施设备的配置作为养殖场(小区)、屠宰场动物防疫条件和畜禽定点屠宰审批的前置条件;各乡(镇)根据本级财政及本地饲养数量和密度选择1个或多个乡(镇),联合建设1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


三、责任分工
  (一)明确义务,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承担对死因不明的畜禽、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属地农牧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鼓励、支持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合作社、屠宰场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病死畜禽自行处理;鼓励、支持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合作社、屠宰场对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病死畜禽进行有偿无害化处理;鼓励、支持企业或个人建立无害化处理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建立对病死畜禽自行处理与享受畜牧兽医优惠政策、项目资金支持相挂钩的机制。
 (二)强化监管,落实属地、部门管理责任。
  区(县)、片区管委会(街道、乡镇)要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公共水域、公共场所及乡村、牧区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片区管委会(街道、乡镇)负责收集处理,并及时组织调查,逐级上报。对跨地区流入的病死畜禽,由市人民政府责令相关区(县)和部门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病死畜禽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及处理后产生副产品的管理,防止收运和处理过程中发生二次污染。
各相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发改部门负责指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划制定,积极争取落实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及中央预算内支持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财政部门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和处理费用的资金落实和管理;食药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经营环节的病死畜禽监管工作,杜绝病死畜禽产品流入加工领域和市场;农牧部门负责养殖环节、定点屠宰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及指导工作,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处理;环保部门负责病死畜禽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有关生产、经营、销售病死畜禽及产品的刑事案件,支持相关部门开展行政监督执法;水务部门负责河流、水库等水域病死畜禽的打捞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财政长效补偿机制。农牧(兽医)部门将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收集储藏场所和配置病死畜禽运输车辆等项目纳入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奖代补”资金补助项目中,申请市级奖补资金;各区(县)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给予资金保障。补助标准按照牛、马、骆驼等大型动物300元/头,猪、羊等中型动物80元/头,禽类5元/只执行。同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个人、公司进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投资建设、管理运营,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服务。

  (二)给予政策支持。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农牧、财政部门要将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和用电优惠。

     (三)将政策性养殖业保险与无害化处理挂钩。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保费补贴,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做到应保尽保。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鼓励保险机构与无害化处理单位合作,将保险查勘与病死畜禽定点收集、转运同步开展,简化理赔流程,加快形成政策性养殖业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结合、相促进的工作局面,在增强畜禽养殖者抵御风险能力的同时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强化人员力量。各区(县)要根据各片区管委会(街道、乡镇)实际开展病死畜禽收集、无害化处理工作情况,相应增加人员力量。

    (五)加强信息监控体系建设。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电子信息平台和无害化处理场所监控体系,实行市、区(县)、片区管委会(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监控,实现病死畜禽收集、运输、处理全程监控、可追溯。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条件。要充实和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监管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责任追究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责任。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培训力度。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向广大群众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提高养殖户与肉制品加工、销售者的法律意识,增强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要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市、区(县)、片区管委会(街道、乡镇)、社区(村)要设立、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农牧、食药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建立责任追究和考核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落实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责任。加强对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工作的调度与督查,确保工作有序推进。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及其无害化处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考核内容,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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