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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通〔2018〕5号关于外埠转入机动车执行国四排放标准的通告

来源 乌鲁木齐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8-05-22 12:05 阅读
  关于外埠转入机动车执行国四排放标准的通告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原环境保护部《关于明确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车辆标准促进二手车流通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6〕1322号)、《关于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6〕2373号)相关要求,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杜绝外埠高排放老旧机动车转入我市,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现就我市二手车迁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凡外埠转入我市的汽油车、柴油车及其他燃料车辆均须符合国四或国四以上机动车排放标准。
二、外埠转入机动车须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内,并经我市环保检验合格。
三、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外埠转入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核查。
四、机动车车主可通过国家生态环境部机动车环保网进行车型达标查询。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原二手车迁入管理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2018年5月16日

转载地址:http://www.wlmq.gov.cn/gk/zfwj/2018/39208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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