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政发〔2019〕105号关于公布实施乌鲁木齐市采矿权 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
来源 | 乌鲁木齐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 | 2019-08-05 11:08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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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实施乌鲁木齐市采矿权
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8〕57号)等规定,《乌鲁木齐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2019年7月 日
附件:
乌鲁木齐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按资源储量计)
序号 |
矿种 |
基准价 |
单位 |
1 |
天然石英砂 (建筑用) |
0.90 |
矿石量 (元/立方米) |
2 |
砂 岩 (建筑用) |
0.40 |
矿石量 (元/吨) |
3 |
灰 岩 (建筑用) |
0.35 |
矿石量 (元/吨) |
4 |
玄武岩、辉绿岩 (建筑用) |
1.45 |
矿石量 (元/立方米) |
5 |
粘 土 (砖瓦用) |
1.20 |
矿石量 (元/立方米) |
6 |
页 岩 |
1.20 |
矿石量 (元/立方米) |
说明:
1.基准价计算采矿权出让收益方法:采矿权出让收益=资源储量×基准价×区(县)调整系数,其中:矿种天然石英砂(建筑用)调整系数米东区为1,乌鲁木齐县为2,达坂城区及其他区均为1.25;其他矿种调整系数均为1。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及此表中均未列示矿种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暂以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处置出让收益,待相应矿种基准价发布后,评估出让收益低于基准价的,矿业权人须按照基准价限时补齐出让收益差价。
3.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结合矿业经济发展形势进行调整。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当矿产品销售价格上浮或下滑幅度超过(含)20%时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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